污水回用 歐洲議會于2020年5月13日經過了新的《水再利用法令》。該法令規則了將再生水安全用于農業灌溉的最低要求,適用于經過搜集體系輸送并在城市水資源收回設備(WRRF)得到處理的再生水。
污水回用 依據歐盟理事會3月17日的態度聲明,新法規有望促進更廣泛的再生水回用,削減處理后的廢水向地表水中的排放,經過城市廢水多種利用來促進節水,同時維護水環境。在歐洲,盡管多年來經處理的廢水已被公認為可繼續的供水替代品。
污水回用 在緩解淡水供應壓力方面具有巨大潛力,但其在灌溉和其他工業運用中的再利用在實踐中依然受到限制。依據歐洲環境署的數據,目前農業用水約占歐盟年度用水量的污水廠出水契合再生水質量的最低要求。法規提出了四類不同水質等級的具體要求。關于"可食用部分是在地上生產的,不直接與再生水觸摸"的可生食作物,運用的再生水有必要進行二級和三級處理;關于可食部分與再生水直接觸摸的可生食作物和糧食作物,再生水需要進行二級、三級和高檔處理這些要求在法規的附錄I和II中進行了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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